(2015)扶执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乔宏斌与张乃平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宏斌,张乃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00122号申请执行人乔宏斌,男汉族,农民,住扶风县召公镇吕宅村庙后组***号。被执行人张乃平,男,汉族,农民,住扶风县召公镇。申请执行人乔宏斌与被执行人张乃平货款纠纷一案,扶风县人民法院1996年6月3日作出(1996)扶经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张乃平赔偿申请执行人乔宏斌2505元,并承担受理费158元。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乔宏斌于1996年9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张乃平自觉缴纳了3000元案款,现申请执行人乔宏斌委托人孙忠会领走案款,对剩余利息予以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扶风县人民法院(1996)扶经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执行员 张立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马祎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