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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行审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温州市龙湾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温州国华笔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龙湾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温州国华笔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龙行审字第187号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大道158号。法定代表人王星云,局长。被申请人温州国华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罗山路180号。法定代表人朱国华。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温龙)质监罚字(2014)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50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申请主体错误为由,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温龙)质监罚字(2014)4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5000元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