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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城执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刘龙迎与康鑫、孙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龙迎,康鑫,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城执字第1208号申请执行人:刘龙迎。被执行人:康鑫。被执行人:孙静。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莱城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66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池洪波执行员  陈克俊执行员  吴 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