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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川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保强与被执行人郝延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强,郝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川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刘保强,男,生于1986年3月9日,汉族,初中毕业,陕西省延川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郝延平,男,生于1978年4月4日,汉族,初中毕业,陕西省延川县人,居民。申请人刘保强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4)延川民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刘保强与郝延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为19815元。申请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郝延平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4)延川民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改幸审 判 员  高维灵人民陪审员  白开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