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赵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达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生于1991年3月23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司机。2014年11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辩护人秦伟,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达检公诉刑诉(2014)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崔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秦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2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与马某(已判刑)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口角后殴打张某,赵某某用匕首将张某捅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二、被害人赵某某的自愿认罪;三、被告人赵某某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深;四、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得到谅解。综上,被告人赵某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日23时40分许,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喜旺网吧内,被告人赵某某、马某(已判刑)与被害人张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发生殴打,后被告人赵某某从网吧吧台内找到一把匕首,将被害人张某捅伤。经达拉特旗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张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张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强制文书、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马某、宋某某、王某、党某、杨某某的证言、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达)公(刑)鉴(临法)字(2014)3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达拉特旗公安局勘验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视听资料、调解协议、谅解书、被告人赵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某某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不大,被告人赵某某具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并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轻伤),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王 永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赵瑞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俊杰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