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令新与刘栋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令新,刘栋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保字第64号申请人:王令新,男,生于1974年5月1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申请人:刘栋宗,男,生于1986年11月1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涉案车辆鲁A718**小型轿车一辆(保全金额32000元),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涉案车辆鲁A718**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裴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书记员 秦方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