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畅耀纸品包装厂与被告佛山市三水成辉伟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巫杰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畅耀纸品包装厂,佛山市三水成辉伟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巫杰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畅耀纸品包装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土名:陈家岗)。负责人:郭德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颜国牛,杨蔚昉,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成辉伟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巫杰成。被执行人:巫杰成,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畅耀纸品包装厂与被告佛山市三水成辉伟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巫杰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告佛山市三水成辉伟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巫杰成逾期未能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还款协议,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还款协议,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邓 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