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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武民一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与王桂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王桂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武民一初字第143号原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00645414-2,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覃晴,局长。委托代理人余正午,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英,女,1965年8月14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原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被告王桂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5日诉至本院,本院当日立案后,由审判员郑小兰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余正午、被告王桂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诉称,2013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其位于武陵大道西侧区政府大院外的3号门面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3万元。2014年原告实际收取被告1.5万元租金。现租赁期满,原告因办公用房紧张不再对外出租,并于2014年底给被告下发到期腾房的书面通知,被告拒不腾让,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腾让原告位于武陵大道西侧的3号门面,并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以每天500元支付超出租赁期占用期间的违约金。被告王桂英辩称,因武陵源在进行整体改造,没有门面供原告租赁,目前腾让门面有困难,且被告系下岗职工,要求续租或政府给其解决生活出路问题后再腾让承租门面。原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及双方对权利义务的约定;2.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送达回证》一份,拟证明因租赁期满,原告给被告送达了《关于腾退门面的通知》的事实。被告王桂英没有提交证据,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确认为有效证据,均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当庭举证、质证和本院的认证,可以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1月1日,原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被告王桂英就原告所属位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武陵大道区政府大院西侧3号门面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约定:原告将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武陵大道区政府大院西侧3号门面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2013年租金为3万元,2014年租金实交1.5万元;合同期内被告不得装修;租赁期满,合同自行终止,被告须按时将房屋退还给原告,每延迟一天,被告支付500元违约金。租赁期满后,原告于2015年1月7日给被告送达了书面的《关于腾退门面的通知》,但被告拒不腾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主动放弃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超出租赁期占用期间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被告王桂英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租赁期满后,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被告应按合同的约定返还租赁物。原告要求被告腾让租赁门面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续租或者政府给其解决生活出路问题后再腾让承租门面的抗辩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主动放弃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超出租赁期占用期间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桂英将位于武陵源区武陵大道区政府大院西侧的3号门面返还给原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由被告王桂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小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罗 田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