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409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409号原告周某甲。被告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全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