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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409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409号原告周某甲。被告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全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