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商)初字第0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北京中联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商)初字第01140号原告北京中联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万聚庄村村委会南100米。组织机构代码:68124213-5。法定代表人牛树国,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建国,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6号-142。组织机构代码:07166880-9。负责人李承蔚,经理。委托代理人尹昌友,北京市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124号。法定代表人骆正明,董事长。原告北京中联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电缆公司)起诉称:2014年3月26日,中联电缆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以下简称黄浦华北分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后中联电缆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同年12月9日,经双方结算,黄浦华北分公司尚欠中联电缆公司货款1012353.6元。当日黄浦华北分公司指使北京中融正通商贸有限公司代为付款。北京中融正通商贸有限公司给中联电缆公司出具了转账支票,但中联电缆公司办理转账手续时,因存款不足被拒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012353.6元,并支付违约金506176.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该案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张树波人民陪审员 赵晓明人民陪审员 吴福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