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李炜与郭磊、张学英、田素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948号原告李炜,男,现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郭磊,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张学英,女,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田素欣,女,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炜诉被告郭磊、张学英、田素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炜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炜负担。审判员 李宗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