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非诉行审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扬中市三茅街道丰裕社区居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扬中市三茅街道丰裕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扬非诉行审字第119号申请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殷新华。委托代理人李明芳。被申请人扬中市三茅街道丰裕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丰裕社区。法定代表人陈高健,主任。2009年,薛喻户在扬中市三茅街道丰裕社区原裕星村3号居民点2号地购置了一宗宅基地准备建房。同年12月9日,薛喻户户向扬中市三茅街道丰裕社区缴纳15万元居民点配套设施补偿款。因薛喻户非该村村民,按规定不能在扬中市三茅街道丰裕社区申请建房。2010年6月8日,扬中市三茅街道丰裕社区居民蒋梅户提交宅基地申请表。同年8月31日,蒋梅户获得批准在扬中市三茅街道丰裕社区建房。2010年11月16日,蒋梅与薛喻夫妇达成书面协议,以蒋梅的名义办理购地、建房手续及其他相关证件,薛喻户支付16000元给蒋梅作为经济补偿,待房屋建成后过户到薛喻户名下后再支付4000元。2014年3月,蒋梅向申请人反映其将位于扬中市三茅街道丰裕社区原裕星村3号居民点的宅基地非法转让给他人。2014年3月18日,申请人立案受理,并派员进行现场勘测和调查,发现扬中市三茅街道丰裕社区原裕星村3号居民点2号地块的房屋已经建成并入住。经测量,该宗宅基地面积为251.79平方米,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173.375平方米。2014年8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陈述申辩,亦未提出听证申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与蒋梅、薛喻户间的行为属于非法转让。2014年10月21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扬国土资监罚(2014)18-2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被申请人在非法转让土地行为中的非法所得15万元人民币。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2015年1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申请人在接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陈述和申辩,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人于2015年3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没收被申请人在非法转让土地行为中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书面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提供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扬中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扬国土资监罚(2014)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丽华审判员 张中平审判员 韩春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倪莉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