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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法执字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蒋玉萍与穆进全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玉萍,穆进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法执字566号申请执行人蒋玉萍,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穆进全,男,回族,居民。申请执行人蒋玉萍与被执行人穆进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3日依据(2012)大民三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330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穆进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穆进全下落不明,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银行存款,申请人也未提供相应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大民三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献奎审判员  阿怀恩审判员  蔡江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马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