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红安华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黎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华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黎某,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农民。被告卢某,女,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某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审判员 殷福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彭燕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