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惠敏与被告陈凤东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张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被告陈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商玉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闫西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