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邑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田玉波与被告大邑县骨科医院、第三人田玉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玉波,大邑县骨科医院,田玉云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邑民初字第161号原告田玉波,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李尉(一般授权),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章,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告大邑县骨科医院。住所地:大邑县。法定代表人阴志昌,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冰(一般授权),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田玉云,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立案审理原告田玉波与被告大邑县骨科医院、第三人田玉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田玉波与被告大邑县骨科医院、第三人田玉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李嘉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彭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