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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李商初字第7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青岛拓普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青岛海尔丰彩精美快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李商初字第701-3号原告青岛拓普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王欣,职务经理。被告青岛海尔丰彩精美快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法定代表人杨绵绵,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拓普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尔丰彩精美快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更换担保物申请,请求解除对担保人杨春燕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崂山区银房产一处的查封,并提供担保人尚德杰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房产一处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杨春燕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房产一处的查封。二、查封担保人尚德杰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慕 雪人民陪审员  刘生世人民陪审员  吉 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雅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