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志达与胡咏梅房屋租赁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达,胡咏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王 志 达 与 胡 咏 梅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322号原告王志达,男,汉族,生于1957年1月18日。被告胡咏梅,女,汉族,生于1989年5月13日。原告王志达与被告胡咏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少东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咏梅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22日,原、被告续签定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河南街菜市场4号商铺租赁给被告使用,年租赁费3万元,在合同签订时一次缴清房租费,期限2014年8月15日至2015年8月14日。并约定了违约责任,拖欠租费达半年出租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至今被告尚欠上一租赁期租赁费2.3万元,当期租费1.2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协商,被告既不缴纳房租,也不腾房。现原告起诉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35500元,电费1309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时,原告王志达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要求被告胡咏梅支付所欠2014年8月15日之前房屋租赁费2.3万元,2014年8月15日至2015年3月15日房租费1.75万元,共欠房屋租赁费4.05万元,电费2543元。被告胡咏梅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1日,原告王志达以庄浪县陇原建筑安装公司第一项目部的名义与被告胡咏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其位于华亭县东华镇西关村中心市场204号商铺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2年,从2012年8月15日起至2014年8月15日止,年租赁费3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租赁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共欠原告房屋租赁费23000元未付。2013年8月15日,因庄浪县陇原建筑安装公司第一项目部要求业主自行对外签订合同,原告遂以其个人名义又与被告续签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华亭县东华镇西关村中心市场204号商铺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两年,自2013年8月15日至2015年8月14日止,年租赁费30000元;乙方(被告)在合同期内按时交纳水、电、物业费等,装修或改造,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原告)的同意,不得随意装修或改造房屋结构及线路管网;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随意转让;在半年内如乙方不交房费或拖欠房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继续使用该房,但对所欠2013年8月15日前房屋租赁费一直未付,又拖欠原告2014年8月15日至2015年3月15日房屋租赁费17500元。另原告三次代替被告交纳房屋租赁期间电费共计2543元。所欠房屋租赁费及电费,经原告催收,双方协商未果,遂酿成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两份,电费通用机打发票三张证实。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胡咏梅承租原告房屋,未按约定交纳租赁费,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支付所欠房屋租赁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费的请求,因合同约定,合同期内的水、电、物业费等应由被告按期交纳,但被告未交纳而由原告代交,被告应当偿还,故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亦予支持。被告胡咏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裁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志达与被告胡咏梅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予以解除。二、被告胡咏梅支付所欠原告王志达房屋租赁费40500元,偿还原告王志达代其交纳的电费2543元,以上合计43043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被告胡咏梅承担。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少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玉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