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初字第7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洪良盼与被告施能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良盼,施能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7300号原告洪良盼,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许泽滨、蔡晓辉。被告施能种,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余建兴,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良盼与被告施能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良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69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734.5元,鉴定费3200元,由原告洪良盼负担。审判员 寿华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清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