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晋民初字第7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洪良盼与被告施能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良盼,施能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7300号原告洪良盼,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许泽滨、蔡晓辉。被告施能种,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余建兴,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良盼与被告施能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良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69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734.5元,鉴定费3200元,由原告洪良盼负担。审判员  寿华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清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