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莲执民字第2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朱港春、陈群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朱港春,陈群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莲执民字第29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大洋路430号。法定代表人:徐小康。被执行人朱港春。被执行人陈群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莲南商特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依法委托司法拍卖·中国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朱港春、陈群芳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绿谷大道92号二层的房屋。2015年3月24日,买受人赖方妙(公民身份证号码:××)以283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朱港春、陈群芳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绿谷大道92号二层的房屋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赖方妙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赖方妙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产权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三群审判员 毛昕昕审判员 任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姜慧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