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行非审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邹泽洪、任梅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程序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邹泽洪,任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綦法行非审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39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0662-1。法定代表人张家伦,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吉凤,女,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邹泽洪,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梅,女,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綦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1014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綦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綦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1014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于2014年11月16日送达被执行人邹泽洪、任梅。二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催缴通知书,但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未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綦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1014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金额450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按实际执行兑现金额计算收取,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执行费。审 判 长 戴 静审 判 员 谭 毅代理审判员 陈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魏永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