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州民初字第00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冀杨与赵保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全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杨,赵保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全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商州民初字第00985号原告冀杨,男。委托代理人冀来成,男。委托代理人王芝芬,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保卫,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行政中心规划三路中段。负责人宋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华,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磊,男。原告冀杨与被告赵保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商洛公司)、全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冀杨的委托代理人冀来成、王芝芬、被告赵保卫、平安财险商洛公司委托代理人曹华、被告全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冀杨诉称,2013年10月12日15时30分,被告赵保卫驾驶陕H169**号轿车沿商州区工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叶大酒店门前路段左转弯掉头时与全磊驾驶的陕ANK7**号两轮摩托车(后载杨度衡、冀杨、徐虎)由南向北行驶时相撞,致杨度衡、原告冀杨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原告冀杨受伤后损失未得到赔偿,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5629元、误工费18221元、护理费109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元、营养费740元、交通费160元、住宿费1850元、残疾赔偿金457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鉴定费1560元,减去被告赵保卫支付的医疗费35000元,共计95946元。被告赵保卫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事故车辆系被告赵保卫所有,由法院公平公正判决。事故发生后被告赵保卫给原告垫付了35000元医疗费,要求本案一并处理。被告平安财险商洛公司辩称,事故车辆与本公司有保险合同关系。事故车辆在公司投有交强险和10万元的商业险且不计免赔。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在保险限额内依据法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赔付。被告全磊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出事时被告全磊与原告等人一起玩耍,杨度衡让被告全磊骑的摩托车。事故发生后被告全磊没有给原告垫付费用。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2日15时30分,被告赵保卫驾驶陕H169**号轿车沿商州区工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叶大酒店门前路段左转弯掉头时与全磊驾驶的陕ANK7**号两轮摩托车(后载杨度衡、冀杨、徐虎)由南向北行驶时相撞,致乘坐人杨度衡及乘坐人原告冀杨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原告冀杨受伤后被送往商洛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左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2、多处软组织损伤。原告住院治疗37天,花住院费35629.86元,该费用为被告赵保卫支付。诉讼前原告委托,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2014)临鉴字第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冀杨左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伤残等级为十级。2、被鉴定人冀杨后续择期行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术,其费用约需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00元)。鉴定费1560元。肇事车辆陕H169**号轿车为被告赵保卫所有,被告赵保卫在驾驶期间发生交通事故。2013年10月16日,商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商州大队作出第1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保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全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坐人原告冀杨及乘坐人杨度衡、徐虎无责任。陕H169**号轿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商洛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1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均为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2014年1月10日止,含不计免赔。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庭审中,被告平安财险商洛公司对原告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但未在法定期间申请重新鉴定及预交鉴定费用。本院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商洛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商洛市中心医院住院病案、门诊病历各1份、商洛市中心医院住院结算单1份、用药明细汇总单1份、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各1份、平安财险商洛公司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各1份、交通费票据16张、被告赵保卫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及原被告陈述。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合法真实,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经过、造成的后果事实清楚。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赵保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全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冀杨及其他乘坐人杨度衡、徐虎无责任,该责任划分可以作为确认当事人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被告赵保卫作为陕H169**号轿车车辆所有人及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商洛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内,保险公司替代被告赵保卫进行赔偿。对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平安财险商洛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平安财险商洛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被告赵保卫应负担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损失确定为:1、医疗费:35629.86元;2、误工费:原告请求误工费18221元,结合原告的务工状况及实际收入,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误工费确定为18221元;3、护理费:按原告住院37天,参照当地一般护理人员工资标准,按每天80元计算,护理费确定为2960元;4、交通费:按原告实际支出酌定为1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37天,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每天按20元,计740元;6、营养费:原告已构成伤残,请求营养费予以支持,按原告住院37天,每天10元计算,计370元;7、残疾赔偿金:按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858元,按原告的伤残等级计算20年,残疾赔偿金确定为45716元;8、后续治疗费:参照鉴定意见书确定为12000元;9、鉴定费:按票据确定为1560元;以上原告损失共计117296.86元。鉴定费1560元,不属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应由被告赵保卫赔偿1092元,被告全磊赔偿468元。原告剩余损失115736.86元,因本次事故另一受伤者杨度衡已另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故原告损失应由被告平安财险商洛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按原告冀杨与杨度衡损失比例予以赔偿,即应由被告平安财险商洛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66997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5988元,合计72985元。交强险赔偿后剩余部分为42751.86元,应由被告平安财险商洛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照被告赵保卫应承担的比例赔偿29926.30元。被告全磊虽为陕ANK7**号两轮摩托车驾驶人,但该摩托车为杨度衡父亲杨涛所有,原告与杨度衡、徐虎及被告全磊外出玩耍,由被告全磊驾驶两轮摩托车,原告与其他人借用摩托车是为外出玩耍,原告与被告全磊等人均为借用人,原告具有过错,应减轻被告全磊的赔偿责任,故由被告全磊赔偿原告8977.90元。被告赵保卫已支付原告35629.86元,超付部分原告应予返还。原告请求住宿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伤残程度未达到法律规定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告冀杨损失医疗费35629.86元、误工费18221元、护理费2960元、交通费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40元、营养费370元、残疾赔偿金45716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鉴定费1560元,共计117296.8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赔偿102911.3元,被告全磊赔偿9445.9元,被告赵保卫赔偿1092元(已付35629.86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原告冀杨在收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赔偿款后,返还被告赵保卫34537.86元。三、驳回原告冀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0元,由原告冀杨负担108元,被告赵保卫负担2612元,被告全磊负担2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晓峰人民陪审员 周 杏人民陪审员 田万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菁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