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2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同宪与被上诉人南京朝代影视传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同宪,南京朝代影视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20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同宪,男,汉族,1960年2月7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朝代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黄埔路2号黄埔大厦9层E座。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张同宪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朝代影视传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4)玄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同宪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张同宪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同宪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应收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玉文审判员 王晓燕审判员 雒继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尹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