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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豫非诉行执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杜伟、田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宿迁市宿豫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杜伟,田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宿豫非诉行执字第00416号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宿豫区计生局),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湘江路。法定代表人孙由伟,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斌,宿迁市宿豫区顺河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闫岩,宿迁市宿豫区顺河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法规员。被执行人杜伟,居民。被执行人田果,居民。申请执行人宿豫区计生局与被执行人杜伟、田果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豫非诉行审字第0035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杜伟、田果于判决书生效后应支付给申请人宿豫区计生局120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杜伟、田果的银行存款、房产、对外投资股权、车辆等情况。未发现杜伟、田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杜伟、田果120400元的标的未获清偿。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调查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豫非诉行审字第0035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章周平执行员  李 磊执行员  孟吉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邓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