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蔡新峰宣告死亡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新亚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隆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蔡新亚,男,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申请人蔡新亚申请宣告蔡新峰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蔡新亚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宣告被申请人蔡新峰死亡的申请,被申请人蔡新峰与申请人系同胞兄弟关系,2001年7月被申请人蔡新峰在与父母吵架后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多年来经寻找,一直没有蔡新峰的消息,从2001年至今已超过四年,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蔡新峰死亡。经查,被申请人蔡新峰,男,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系申请人蔡新亚胞弟。2001年7月被申请人蔡新峰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仍无消息。2011年3月3日,申请人蔡新亚向本院提出宣告被申请人蔡新峰失踪的申请,本院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2011)隆民特字第0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蔡新峰为失踪人,指定蔡新亚为蔡新峰的财产代管人。2014年3月14日,申请人蔡新亚向本院提出宣告被申请人蔡新峰死亡的申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3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发出寻找蔡新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蔡新峰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申请人蔡新亚兄妹共有三人,即兄弟蔡新峰和妹妹蔡新梅,父亲蔡金荣和母亲莫贤宝(又名莫玄葆)于2008年相继去世,父母遗留的财产有位于本区同仁街的房屋一幢。上述事实,有户口薄,隆阳区马里社区居民委员会、隆阳公安分局兰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本院(2011)隆民特字第02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申请人蔡新亚系蔡新峰胞兄,在蔡新峰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有权申请蔡新峰死亡。被申请人蔡新峰自2001年7月外出下落不明至申请人蔡新亚申请宣告其死亡时已超过四年,且本院依法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一年届满后,被申请人蔡新峰仍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蔡新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自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