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02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尹良彬、尹良刚与朱华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良彬,尹良刚,朱华侨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2830号原告:尹良彬,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王陈,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明杰,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尹良刚,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王陈,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明杰,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华侨,男,195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肖成杰,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良彬、尹良刚与被告朱华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良彬、尹良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尹良彬、尹良刚负担1150元,本院减收1150元。审 判 长 李占亚人民陪审员 张 超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胡雅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