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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行终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赵士才诉辽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辽行终字第000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士才,男,汉族,1944年1月1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灯塔市铧子镇新开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新城路。法定代表人:裴伟东,该市政府代市长。委托代理人:兰世平,辽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迪,辽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灯塔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灯塔市市府路。法定代表人:刘文龙,该市政府市长。委托代理人:王雅娟,辽宁王雅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士才因诉辽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对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辽阳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士才、被上诉人辽阳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兰世平、吴迪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灯塔市人民政府提交了答辩状,表示不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以灯塔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被告辽阳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被告经审查认为赵士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辽市行复不字(2014)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并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给赵士才。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为,被告辽阳市人民政府依法具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其作出的辽市行复不字(2014)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原告复议申请的请求事项履行行政职责的诉讼请求,不是本案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第三人亲自出庭应诉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辽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赵士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士才承担。上诉人赵士才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废止《灯塔市采煤沉陷区居民“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判决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上诉人补偿安置;要求被上诉人履行听证程序,确定上诉人的补偿标准;要求被上诉人调查核实处理第三人渎职拆迁造成财政损失三亿元行为;要求代表灯塔市政府处理上诉人补偿安置问题的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被上诉人辽阳市人民政府答辩称,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答辩人具有行政复议的法定职权。二、赵士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赵士才提出的第一项、第四项复议请求都不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请求。第三项是要求复议机关以听证方式审理案件,此请求是对案件审理方式的建议,而不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本身提出的请求。第二项请求是要求复议机关废止《灯塔市采煤沉陷区居民“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该办法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复议机关不单独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故该请求事项也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三、答辩人于2014年1月13日收到赵士才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赵士才。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三人灯塔市人民政府答辩称,一、《灯塔市采煤沉陷区城镇居民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严格遵照程序制定的,办法实施后,绝大多数受灾居民认可该办法,接受安置。该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二、2014年8月1日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的要求,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市政府对2013年10月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其中包括上诉人争议的文件,故该文件已经废止,其废止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文件虽废止,但不影响当时的效力。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交的复议请求事项为:“1、要求被申请人认真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上位法规定;2、被申请人于2007年作出的《灯塔市采煤沉陷区城镇居民“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与国法秘函(2003)306号等上位法规定相抵触,要求予以废止;3、要求辽阳法制办牵头,公开举行听证会,聘请国土资源、房地产、城乡规划、法制办、人大、政法委和法律专家参加,按照大家评议结果,确定申请人全家补偿安置标准;4、要求按照《辽宁省行政复议证据规则》第十九条(一)及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调查处理被申请人渎职拆迁,造成财政损失三亿元行为。”其中第1项、第4项复议请求均不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第2项请求系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单独就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第3项请求是要求复议机关以听证方式审理案件,是对复议机关审理案件方式的要求,与复议事项无关。综上,辽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辽市行复不字(2014)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上诉人赵士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康宪雷审判员  武 江审判员  曹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