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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闫珍与李露露、王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12号原告:闫珍,女,195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李强,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栾安宁,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露露,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王杰,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珍与被告李露露、王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珍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露露、王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李露露、王杰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珍撤回对被告李露露、王杰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侯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杜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