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闫珍与李露露、王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12号原告:闫珍,女,195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李强,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栾安宁,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露露,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王杰,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珍与被告李露露、王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珍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露露、王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李露露、王杰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珍撤回对被告李露露、王杰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侯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杜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