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丰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徐春刚与史明田、史树旺等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春刚,史明田,史树旺,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徐春刚,农民。被执行人史明田,农民。被执行人史树旺,农民。被执行人张芳,农民,本院在执行徐春刚诉史明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并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2574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林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