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岳洪平与陈东升等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洪平,陈东升,张正花,陈歆,陈雪芬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680号原告岳洪平,女,1971年10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彭丽霞,延庆县沈家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薛杰,延庆县沈家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东升,男,1955年12月24日出生。被告张正花,女,1957年9月10日出生。被告陈歆,女,1983年9月3日出生。被告陈雪芬,女,1986年1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洪平与被告陈东升、张正花、陈歆、陈雪芬赠与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洪平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洪平以起诉理由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洪平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岳洪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文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书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