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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055-1号原告杨某某,男,194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周某某,女,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晓华代理审判员  冉 阳人民陪审员  聂先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