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终字第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周××、李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李一×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终字第0078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孙丹丹,天津茹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李一×。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3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李一×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39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了上诉人周××,听取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李一×系朋友关系,2012年3月,二人经预谋以虚构企业间的产品购销合同为欺骗手段,为天津建凯隆重型锻造有限公司、天津市飞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辰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弘思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新金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哈尔滨银行天津南开支行申请办理了“五户联保”贷款业务,并最终获得贷款共计885万元。期间,被告人周××向银行隐瞒贷款用途真相,为天津市新金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天津环宇工贸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医疗器械的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贷款160万元;为天津建凯隆重型锻造有限公司联系天津市开发区傲群工贸有限公司签订采购钢材的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贷款400万元。被告人李一×作为天津市辰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虚构其公司向天津市驰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采购汽车的购销合同,骗取银行贷款75万元,同时为天津市飞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联系天津市厚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服装的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贷款125万元。被告人周××、李一×分别从中获得好处费100000元和70000元。另查,截至2013年2月14日,天津建凯隆重型锻造有限公司、天津市飞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辰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弘思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新金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均已将全部贷款本息归还贷款银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证人证言∷1∷”)'>××、证人高××、刘一×证言和户籍证明。证实2012年3月,我们天津建凯隆重型锻造有限公司需要用钱进货找周××办贷款,周××找到李二×给我们帮忙,说能在哈尔滨银行贷款400万元。后来我们一查,贷款批下来,但是被别人转走了,所以后来到公安机关报案。2、证人董××证言和户籍证明。董××系哈尔滨银行天津南开支行业务员。2012年3、4月份,我通过同事认识李一×,她是天津市辰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一×向董××提出想要为天津建凯隆重型锻造有限公司、天津市飞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辰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弘思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新金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五户联保方式向哈尔滨银行贷款885万元,董××答应为其办理该业务,并且由李一×负责办理贷款事项,包括递交购销合同,哈尔滨银行天津南开支行于2012年5月16日放的款,5月17日转的账。2013年2月,该五家公司已将贷款本息还清。3、证人陈一×证言和户籍证明。陈一×系在哈尔滨银行天津南开支行负责会计工作,2012年5月17日,陈一×为一个五户联保申请贷款的业务办理过发款手续。4、证人孟××证言和户籍证明。孟××系天津市开发区傲群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其所在公司与天津建凯隆重型锻造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周××多次向孟××借款,2012年5月17日,傲群工贸公司有一笔400万元的到账款,该款是周××用来偿还其借款的,后来周××说要用钱,就又把这400万元划走了。5、证人刘二×证言和户籍证明。刘二×系天津市环宇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实其朋友王××找其借公司的公章和支票,说是为了给新金龙公司办贷款。6、证人王××证言和户籍证明。2012年5月,其朋友刘三×找到她,让其帮他找环宇公司签订一份合同,是为了走账。后来刘三×给她电话告知有一笔160万元的款已到环宇公司账上,她就以环宇公司的名义开了一张160万的支票,通过杜××转交给了刘三×。7、证人刘三×证言和户籍证明。2012年5月,刘三×的同事白××让他帮忙介绍一家工贸公司签订假合同、走贷款去向,刘三×联系了王××认识的一家环宇公司,后来王××说合同签完了,刘三×通知白××去拿合同和支票。8、证人白××证言和户籍证明。白××与周××系朋友关系,证实2012年5月,周××找到她,说他有一笔贷款需要去向,让其帮忙联系一家工贸公司。后来白××通过刘三×联系环宇工贸公司,帮忙签订了一份合同,等贷款下来后白××将160万元支票还给了周××。9、证人杜××证言和户籍证明。杜××与李一×系朋友关系。2012年5月,李一×找到他让帮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来办理贷款,就是为了套现。杜××以天津市驰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义与李一×经营的天津辰荣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贷款下来后有75万元打到了驰疆公司账户上,杜××又以驰疆公司名义给辰荣公司开了一张75万元的支票,李一×将钱取走。此外,李一×又找杜××帮忙“走个账”,杜××找到刘四×帮忙介绍了一家天津市厚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杜××将李一×打好的合同拿到厚源公司盖章后又还给了李一×。∷1∷”)'>××0、证人刘四×证言和户籍证明。证实2012年5月,其前同事杜××找到他,让其帮忙联系一个公司“走个账”。刘四×联系了其朋友陈二×。∷1∷”)'>××1、证人陈二×证言和户籍证明。陈二×系天津市厚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证实2012年5月份其所在公司与天津市飞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销售合同,但是实际没有这笔业务。该公司业务员刘四×称其朋友李一×让他帮忙,飞图服饰需要从银行贷款,但贷款需要签订购销合同,所以李一×让刘四×以厚源公司名义与飞图公司签订合同,等银行贷款下来后,厚源公司将125万元款项还给了飞图公司。∷1∷”)'>××2、证人李二×证言和户籍证明。证实2012年3、4月份,周××找到李二×说,现在有个五户联保的项目,有没有缺资金的可以介绍过来,李二×将新金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介绍进来。此外,贷款放完后,天津建凯隆重型锻造有限公司的刘一×给李二×电话说他公司没拿到贷款,让周××扣了,后来周××承认将刘一×公司的贷款给扣下了。(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周××供述。证实天津建凯隆重型锻造有限公司、天津飞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需要贷款,其朋友李一×告诉他哈尔滨银行正好有五户联保这个业务,周××就把这两家公司介绍给了李一×加入到五户联保业务。这五家公司没有银行需要的真正业务,只能制作假合同才能贷款。李一×负责与银行联系办理贷款手续。周××、李一×与五户公司约定贷款成功每户收取6%的手续费,周××从中获利100000元。2、被告人李一×供述。证实其负责与哈尔滨银行天津南开支行的业务员董××联系办理贷款事宜,周××负责介绍其他公司进来做五户联保贷款业务。其中,周××通过李二×介绍新金龙公司加入到这五户公司中,天津建凯隆重型锻造有限公司的材料大多数都是周××转交给李一×的。李一×通过杜××的帮忙为天津市飞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和自己经营的辰荣公司分别联系了天津市厚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和天津市驰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周××、李一×与五户公司约定贷款成功每户收取6%的手续费,李一×从中获利70000元。李一×供认为获得贷款向银行提交的五份购销合同全部是虚假的。(三)书证、物证∷1∷”)'>××、产品购销合同、提款申请书、业务委托书、借款凭证、银企对账记录簿、哈尔滨银行账户管理协议。证实天津建凯隆重型锻造有限公司与天津开发区傲群工贸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产品购销合同,从而成功获得哈尔滨银行天津南开支行的400万元贷款。哈尔滨银行天津南开支行将400万元钱款打入天津开发区傲群工贸有限公司账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简历、验资报告、公司简介、章程、审计报告、即期财务报表和科目明细等书证。证实涉案的五家公司资质和财务状况等公司相关情况。3、小企业信贷业务审批单和通知单、办理贷款时的视听资料、出账通知单、分行公司业务客户审批单、规模审批单、调查报告、风险控制部审查报告、借款申请书、股东会决议、样本、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联合保证合同、哈尔滨银行担保保证金、产品购销合同等贷款证据材料。证实涉案五家公司以虚假的产品购销合同向哈尔滨银行天津南开支行贷款共计885万元。其中天津市新金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贷款160万元,天津建凯隆重型锻造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400万元。天津市辰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75万元,天津市飞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125万元,天津市弘思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125万元。4、银行账目明细单。证实本案相关贷款款项的资金流向。5、哈尔滨银行贷款销户凭证。证实截至2013年2月14日,天津建凯隆重型锻造有限公司、天津市飞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辰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弘思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新金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均已将全部贷款本息归还贷款银行。(四)公安机关出具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和情况说明。1、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6月5日,被害人高××向公安机关报案称320万元银行贷款被骗等到案经过。2、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天津市飞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弘思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新金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三家公司法人现无法联系,正在查找中。以上证据均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李一×骗取银行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周××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李一×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周××、李一×退出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己没有犯骗取贷款罪为由提出上诉。上诉人周××的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周××犯骗取贷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周××犯骗取贷款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二审期间,上诉人周××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关于上诉人周××所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卷中有证人证言,大量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同案犯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诉人周××虽然否认犯罪,但证据确实、充分,且能互相印证,足以认定。原审法院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同时考虑到上诉人周××的认罪态度等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内对其予以处罚,定性准确,量刑并无不当。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李一×采取编造虚假购销合同的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所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军审 判 员 邓俊岭代理审判员 张春耀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余 薇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