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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少民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罗平与蔡昌建,蔡永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平,蔡昌建,蔡永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少民初字第00312号原告罗平,男,2008年8月28日生,汉族,学生,住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理人罗永秋(罗平之父),男,1951年10月26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蔡昌建,男,1952年10月16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蔡永辉,男,1984年9月13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98号附2号附3号,组织机构代码90379592-4。负责人陈伟。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在受理原告罗平与被告蔡昌建、蔡永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并通知原告在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至今原告罗平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罗平起诉后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向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唐盛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