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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巍州与嵊州市华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巍州,嵊州市华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825号原告:李巍州。被告:嵊州市华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经三路88号。法定代表人:孙梅,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李巍州与被告嵊州市华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国永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周君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