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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591号原告:李某甲,女,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乙,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宏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吕 丽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59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