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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0

案件名称

梁仁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仁,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213号原告梁仁,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梁金玲,女,汉族。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法定代表人郭启勇,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仁诉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又未预交诉讼费用,违反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或在指定期间内办理减交、免交、缓交诉讼费用的相关手续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仁撤诉处理。审判员  苑亚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红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