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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松原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41-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松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日,以(2014)白执字第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有的车辆。查封车辆后至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名下所有的一汽速腾(车号为吉J-4B7**号)、新天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丰田4700(车号为吉J-001**号)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立权审判员 :王东兴审判员 : 葛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余南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