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户桂兰、胡玉成诉胡建国、胡建军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桂兰,胡玉成,胡建国,胡建军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548号原告户桂兰,女,住沧州市。原告胡玉成,男,住沧州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贾智明,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建国,男,住沧州市。被告胡建军,男,住沧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户桂兰、胡玉成诉被告胡建国、胡建军赡养费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户桂兰、胡玉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户桂兰、胡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户桂兰、胡玉成承担。审判员 张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吕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