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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户桂兰、胡玉成诉胡建国、胡建军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桂兰,胡玉成,胡建国,胡建军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548号原告户桂兰,女,住沧州市。原告胡玉成,男,住沧州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贾智明,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建国,男,住沧州市。被告胡建军,男,住沧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户桂兰、胡玉成诉被告胡建国、胡建军赡养费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户桂兰、胡玉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户桂兰、胡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户桂兰、胡玉成承担。审判员  张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吕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