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湟民一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解永桂与吴国海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永桂,吴国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湟民一初字第204号原告解永桂,女,生于1973年5月,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汪永龙(系原告解永桂之夫),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严作菊,湟中县鲁沙尔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者。被告吴国海,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永桂诉被告吴国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永桂以被告外出躲避债务,无法落实其详细地址,暂时放弃诉讼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永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永桂撤回对被告吴国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解永桂负担。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梦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