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薛素花诉赵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素花,赵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24号原告薛素花,女,汉族,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徐彦志,吉林靖吉律师事物所律师。被告赵敏,男,汉族,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素花诉被告赵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薛素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薛素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薛素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8.00元,已退回薛素花。审判员 蔺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时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