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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一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薛素花诉赵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素花,赵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24号原告薛素花,女,汉族,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徐彦志,吉林靖吉律师事物所律师。被告赵敏,男,汉族,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素花诉被告赵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薛素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薛素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薛素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8.00元,已退回薛素花。审判员  蔺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时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