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州执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陈法与王军田民间借贷 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法,王军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州执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陈法,男。被执行人王军田,又名王均田,男。陈法与王军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商州民初字第003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40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均田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查封了王均田的雪佛兰牌小轿车一辆,随后陈法与王均田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王均田已给付陈法30800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本院(2014)商州民初字第003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解除对王均田所有的雪佛兰牌小轿车的查封。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增锋审 判 员 党军生代理审判员 葛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