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XX与安徽韦尔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安徽韦尔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091号原告:XX,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当涂县。被告:安徽韦尔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秋娟。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安徽韦尔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方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夏禄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