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00039号原告:王某某,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委托代理人:王传锋,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曙辉,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某某,女,户籍地贵州省兴仁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珊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