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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4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任小霞与高会兵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小霞,高会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214-1号申请执行人任小霞,又名任霞霞,女,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会兵,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37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高会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任小霞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任小霞与被执行人高会兵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高会兵向申请执行人任小霞偿还借款本金共计2.9万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任小霞自愿全部放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被执行人高会兵负担案件执行费350元。现款项已全部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3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乔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