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8年3月17日生,农民,现住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自治县。被告:郝某某,男,汉族,1986年4月17日生,农民,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贾 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佳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