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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任磊与李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磊,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任磊。被执行人李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高民初字第842号民事调解书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军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军在高密市凤城中学的工资收入,自xxx年xxx月份始,每月扣xxx元,直至额满xxx元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孙建梁执行员  赵新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洪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