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陶万春与韩文元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万春,韩文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陶万春,男,1972年12月27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韩文元,男,1977年3月4日生,回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贵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交付案款83160元,申请执行费114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韩文元在贵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处账户621065111005****的存款89451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成忠审判员 喇海峰审判员 杨晓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汪永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