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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陶万春与韩文元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万春,韩文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陶万春,男,1972年12月27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韩文元,男,1977年3月4日生,回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贵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交付案款83160元,申请执行费114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韩文元在贵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处账户621065111005****的存款89451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成忠审判员  喇海峰审判员  杨晓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汪永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