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一初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王子维与黄山市韵达快运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维,黄山市韵达快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0660号原告:王子维,男,户籍地安徽省寿县,现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黄山市韵达快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王国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观松,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勇行,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维诉被告黄山市韵达快运服务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市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以被告同意履行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子维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潘晓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