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414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保亚审 判 员 李振海人民陪审员 魏加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慧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