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钟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273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男,1958年4月23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朱辉扬,系广东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5〕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温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及其辩护人朱辉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钟某某在惠东县白花镇太阳坳工业区某小区溜冰场附近其所经营的士多店内开设赌博“六合彩”的投注点,接受参赌人员的投注,并从中赚取百分之六的回扣。11月份至今,钟某某接受投注“六合彩”赌博约10期,累计参赌人数超过98人。同年12月4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士多店抓获钟某某及4名参赌人员,并当场缴获收据四本及赌资人民币360元。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某当庭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赌博罪不持异议,辩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钟某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钟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惠东县白花镇太阳坳工业区某小区5号便利店内开设赌博“六合彩”的投注点,接受参赌人员的投注,并从中赚取百分之六的回扣。至案发时,钟某某接受投注“六合彩”赌博3期,累计参赌人数超过98人。2014年12月4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便利店内抓获被告人钟某某及四名参赌人员,当场缴获收据4本及赌资人民币36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合法启动侦查程序。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2月4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惠东县白花镇太阳坳工业区某小区5号便利店内将被告人钟某某抓获。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概况。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缴获收据4本、赌资人民币360元。5、收据,证实被告人钟某某在其经营的便利店内接受投注“六合彩”的情况,共接受参赌人员投注3期,累计参赌人数超过98人。上述投注单据已经被告人钟某某签名确认。6、证人证言:(1)证人何某甲的证言,证实何某甲在“老钟”(钟某某)经营的位于白花镇太阳坳工业区某小区5号便利店向“老钟”投注了三期“六合彩”,每期都有多人向“老钟”投注“六合彩”。(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在“老钟”(钟某某)经营的位于白花镇太阳坳工业区某小区5号便利店向“老钟”投注了两期“六合彩”,每期都有多人向“老钟”投注“六合彩”。(3)证人何某乙的证言,证实何某乙在“老钟”(钟某某)经营的位于白花镇太阳坳工业区某小区5号便利店向“老钟”投注过“六合彩”。(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某在“老钟”(钟某某)经营的位于白花镇太阳坳工业区某小区5号便利店向“老钟”投注过“六合彩”,每期都有多人向“老钟”投注“六合彩”。7、证人何某甲、王某某、何某乙、李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钟某某就是在白花镇太阳坳工业区某小区5号便利店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六合彩”的人。8、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1月份开始,钟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惠东县白花镇太阳坳工业区某小区5号便利店内开设赌博“六合彩”的投注点,接受参赌人员的投注,并从中赚取百分之六的回扣。平时都是附近工厂的员工到店内投注。至案发时,钟某某接受投注“六合彩”赌博3期,累计参赌人数超过98人。9、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钟某某的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此外,还有接受投注单据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其行为未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犯罪情节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因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二、随案移送的赌资人民币360元,依法予以没收,抵作罚金,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惠松审 判 员 刘惠霞人民陪审员 姚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余庆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关注公众号“”